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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加大政策引导,积极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1、调整低丘缓坡所在地县(市)域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将规划开发为建设用地的低丘缓坡纳入建设用地区并明确具体用途。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具体开发区块的详细规划,促进专项规划有效实施。
  2、低丘缓坡开发用于非农建设,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对所在乡镇(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进行局部调整,并允许相应增加规划期建设用地总规模。行政区划变动后没有修编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街道),可修编乡镇(街道)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低丘缓坡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其他乡镇(街道)在低丘缓坡开发过程中涉及基本农田的,要先保留现状,并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依法进行调整。
  3、对使用低丘缓坡的建设项目和区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台州市区单列低丘缓坡开发专项用地指标,安排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内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区块使用。对其他县(市)利用低丘缓坡建设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和区块,在年度用地指标市内调剂时予以优先安排。各县(市、区)在安排自有用地指标时,对利用低丘缓坡的建设项目和区块要实施优先和倾斜。
  4、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商住项目。通过科学规划和整合城市(镇)周边低丘缓坡,尽快启动商住项目建设试点。在设计上结合地形,依山就势,错落布置住宅。
  5、促进利用低丘缓坡增加工业用地。利用低丘缓坡建设工业项目的,可适当降低工业项目绿化率。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利用低丘缓坡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6、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平原地区农村居民点向低丘缓坡地带集中搬迁建设住宅小区,并将原村庄宅基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要给予鼓励、优先立项,同时,通过复垦新增的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本村建房需要,多余指标有偿调剂给其他项目。
  7、农民利用低丘缓坡的非耕地建造住宅的,户宅基地面积在限额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部分面积最高不超过 25 平方米。
  8、低丘缓坡基础设施建设条件较差、投入大。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中按不少于 30%比例提取低丘缓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低丘缓坡土地平整以及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使利用低丘缓坡的工业、住宅等项目开发成本不高于平原地区。
  9、规划开发成耕地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要实行项目化管理。规范项目须经立项、报批、施工和竣工验收程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当地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提高利用低丘缓坡开发成的耕地质量,不得降低耕地垦造标准。加大投入,对利用低丘缓坡开发耕地的,根据所垦造耕地的质量适当提高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对采取委托造地的,按市场机制实行有偿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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