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8〕1号)
为加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拓展发展空间,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是节约耕地,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挖掘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二、认真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林业、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摸清低丘缓坡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现状、开发利用条件等情况,建立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在当地县(市)域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村庄搬迁和整治复垦规划、开发耕地规划等内容,并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制定近期(3年内)、中期(5年内)、远期(10年内)分期实施计划,科学划定分期实施范围。
三、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
我市的低丘缓坡主要分布在天台、仙居、三门、临海部分地区和黄岩西部等地,要因地制宜利用低丘缓坡资源,做到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对集镇和村庄周边的低丘缓坡,适宜开发建设的,要确定为建设用地,并依法纳入县(市)域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层厚、有水源保障的地块可开发为水田,灌溉水源条件相对较差的开发成旱地;对林木生长茂盛的成片林地,要保持林地现状。 位于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坡度在25度以上的低丘缓坡不得规划开发为建设用地或耕地。 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要十分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论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危险性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严格环境影响和水土流失评估。对达不到环保和水土保持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裸露山坡及周边空地,要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和复绿美化。低丘缓坡利用要严格遵循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利用各类标准,积极引进污染少、能耗低、用地少、产出大的项目,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防止借低丘缓坡开发为名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