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县、市、区在4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市考核小组在5月中旬完成对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同时县、市、区党政正职的考核材料报省委组织部。党政副职的考核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自查。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目标,对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二)述职。考核工作小组召开述职会议,组织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进行述职。
(三)民主测评。考核工作小组在述职报告和听取意见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四)调查核实。考核工作小组可采取查阅有关资料、实地考察、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自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综合计分。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情况的综合计分,由三部分组成,即:自查量化计分,统计部门、人事部门的监测数据和其他渠道采集的有关数据量化计分,民主测评情况量化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将三部分分值分别占总分30%、40%和30%的比例相加,得出党政领导班子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的综合得分。 考核工作小组根据领导班子综合得分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情况,对领导干部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其中,党政正职的综合得分,按领导班子综合得分占5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50%相加计算。党政分管副职的综合得分,按领导班子综合得分占4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60%相加计算。 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分别计算综合得分结果。
(六)考核意见反馈。考核基本结束后,考核工作小组应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考核意见。考核对象对考核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得分在90分(含,下同)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在75分至89分的,确定为良好等次;60分至74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凡民主测评得分在59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