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和省财政厅、省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外字〔2001〕110号)规定,各项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所有团组在出访报告中必须按规定说明经费来源、收费标准和出访详细日程。超标部分按通知规定由出访人员自行承担。
(三)除市级领导和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由市里统一组织出访完成某一特殊任务外,对列入市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市直各部门,其人员出访费用,在当年核定的日常办公经费中自行解决,财政不再另外追拨出访经费。党政干部一般不参加上级学会、中心、公司和研讨会等组织的团组,个别确需参加的。其出访费用由相关的学会、中心开支,不得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五、出访纪律与监督
(一)市管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出访活动中要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因公出国团组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行前教育,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出访报告、填写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访情况报告表,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外事办。
(三)各县、市、区和市直、在台省部属各单位要在年底以适当方式公布本地本部门市管干部出访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应作为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
(四)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汇审批单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一个月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当地外事部门;逾期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或不上交护照的,要进行批评和通报批评,直至停办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因公出国任务和外汇的审批。
(五)因公临时出国一律不得通过旅游和因私渠道办理出国手续,严禁公费出国旅游或变相公费出国旅游。违者除费用自理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批准者的责任。
(六)出国审批、人员审查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或人员,不予审批、不发人员审查批件,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财务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凡擅自绕道旅行、增访与任务无关国家、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所增加的费用一律自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政干部出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密切配合,认真把关,提高效率,做好服务,确保我市因公出国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