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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需由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外事副市长审批的人员是:各县、市、区委书记,市委正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秘书长,市委各工作机构正处级主要负责人,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2、需由市长、分管外事副市长审批的人员是: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各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处级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及其他市属正处级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正处级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台省部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市管干部出访,由分管外事副市长审批。

  4、市级部门的市管干部出访,在报市外事办审核前还需经分管的市领导批准同意。

  (三)从严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审批。凡参加中央有关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按规定必须事先经省外事办同意再办理任务确认;凡参加省有关单位团组的,必须事先凭组团通知到市外事办办理同意函,方可进行护照申办和签证。双跨团组计入县、市、区和部门的年度控制指标。

  (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市政府因公临时出国的受理审核部门。对出访人员、团组结构不符合出访规定的,要及时向报送单位提出意见;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一段时间内拟访问和考察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要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必要时可对有关出访团组提出推迟或取消的处理意见,避免重复考察以及出访国家和地区过于集中的现象。

  (五)具有出国任务审核和人员审查权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因公临时出访人员的任务审核和人员审查工作。

  (六)各地各部门安排团组出访,应提前一个半月内向受理机关提交请示件;所有出访请示件均须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四、出访费用与标准

  (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 号)的规定,出国必须到用汇审批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台州市支行)办理出国用汇的审批和核销手续;不办理用汇核销手续的,不得报销出国费用。对逃避限额预算管理,不从用汇审批指定银行按规定取得外汇的出访团组,其出访费用由出访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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