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市委办〔2006〕70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1日
关于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促进我市对外交往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出访原则与要求
(一)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党政干部出访年限和次数的限制规定,不得把出访当作待遇,并非到了规定年限就需安排出访;对确有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次数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
(三)出访团组结构要合理,人员要少而精。考察访问团组人员总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应在请示中说明理由。以政府名义在国外举办重大活动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亦应从紧掌握。
(四)出访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 1 个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个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个国以上的,不超过 12 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五)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以及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六)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出访任务相称,不得降低标准。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或利用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