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沿海产业带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2006〕11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加快沿海产业带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日
台州市加快沿海产业带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把沿海产业带建设成为台州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 区。
二、考核对象
1、三门县[三门工业园区、三门沿海工业区块(三门沿赤盐场)];
2、临海市 [临海经济开发区、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临海区块(包括台电6号、7号灰库区块)、临海东部工业区块(包括北洋工业区块、杜桥南工业城)];
3、椒江区[台州滨海工业区椒江区块];
4、台州经济开发区[包括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
5、路桥区[路桥工业园区];
6、温岭市[温岭经济开发区、温岭工业园区(原温岭工业城)、温岭东部产业集聚区块(包括松门、上马区块)];
7、玉环县[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滨港(五门沙门)工业区块、玉环漩门二期工业区块];
8、黄岩区[黄岩经济开发区];
9、天台县[天台工业园区];
10、仙居县[仙居工业园区(包括永安工业区块)]。
三、考核原则
1、规范建设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沿海产业带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发展总体规划。
2、集约利用原则。加大引导力度,鼓励龙头企业、规模企业向沿海产业带集聚,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在单位土地面积中做到投资强度大、资源消耗低、环境保护好、产出效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