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进一步完善复查复核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市直机关各单位要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需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先由有权处理的相关市直部门研究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必要时可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复核,或者召开听证会,促使群众息访罢诉。
(十一)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市直机关各单位要建立信访督查制度,落实专(兼)职信访督查员,及时督查督办本单位本系统的信访问题。对省、市领导下访接待群众信访件和中央、省、市领导批示的信访件,要认真负责地督促办理,确保办理质量和时效。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对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按照《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和政法部门进行集中认定和督查督办。
四、切实加强对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的领导
(十二)充分发挥市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单位重大信访事项的情况报告,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市信访局要加强与市直机关各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市联席会议的 9个专项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专项信访事项,提前做好预防化解工作。遇有突发性重大信访事件,要及时研究工作方案,果断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十三)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市直机关各单位要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单位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对县、市、区对口业务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要制订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信访工作的扎实开展。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机关干部的《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健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开展每年对有一定信访量的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市直机关领导信访工作实绩要与其年度考核和干部提拔使用挂钩。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件失职、渎职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台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