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支持和推动科普创作的创新发展。要支持科普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从事各类科普作品的创作活动,鼓励科普创作的创新与发展。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科普专兼职人员的科普创作知识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普创作基础建设,推进科普创作能力的提高,多出科普创作成果。要充分发挥各地科普作品编创机构的作用,让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与创新研究。定期开展台州市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工作,并把科普作品纳入市有关新闻、文艺等奖项的评选范围,鼓励科普创作的创新发展。
(五)加强科普理论与科普技术创新。市级科技计划要重视科普理论与科普技术的立项研究,支持科普人员和有关科技人员开展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媒体建设、科普工作技术装备等方面的攻关与开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科学技术普及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制定科普发展规划,并定期组织检查科普工作落实情况,推进科普发展规划的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各级科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科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科普联席会议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发展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抓好科普典型,提高科普活动质量,全面推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提高公众的科普法制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科普法》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教育、媒体宣传、科普活动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科普法》的宣传力度,使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社会公众明确依法参与科普活动和履行科普职责的权利与义务,努力提高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科普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依法制止和纠正各类违反科普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人大要加强对《科普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快科技场馆和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普场馆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科普设施建设进度。“十一五”期间,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把科普场馆建设方案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尽快予以实施。要结合当地的文化活动场馆建设,开辟科普知识宣传、科技成果展示等科普园地。积极利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点、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及设施,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扩大科普的覆盖面。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确定适宜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试验基地等作为科普场所,向公众开放。加快建立市级科普信息网络,并逐步与其他信息网络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全社会科普事业的发展。要采取各种途径、多种机制,在县、市、区建立科普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建立标准科普画廊和科普活动室,行政村(社区)建立科普宣传栏;要继续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的科普栏目,并不断提高质量。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要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不能擅自改作他用。
(四)加大对科普事业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科普事业的投入,保证科普工作正常开展。到“十一五”期末,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科普活动专项经费应分别达到人均0.8元、1.2元、1.6元以上。市级科技计划要加强对科普展教设计技术、科普工作技术装备和科普工作理论的研究。各企业单位要把科普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并按企业科技人员数人均年200 元作为科技投入计入生产成本。要鼓励全社会对科普事业的捐赠和资助,对科普事业的捐助者要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同时,要按照《浙江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科普经费的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