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供销社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一)要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供销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供销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供销社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财政、农发、农业、商务、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给尽可能的支持和扶持,为供销社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要加强供销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县市区供销社领导班子的配备,力争把品质好、能力强、作风硬的干部选拔到主要领导岗位上来,确保县市区供销社有一个稳定强硬的班子和优秀的带头人。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陕西省供销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05]84号)精神,解决好县市区供销社人员编制和行政经费问题。
(三)要切实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财产属各级理事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随意侵占、挪用、平调、变卖供销社的资产。在城市建设和小城镇改造建设中,需拆迁、占用供销社房屋、土地及经营设施的,要按照相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补偿,对于无偿侵占和处置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供销社财产不受侵害。鼓励县市区将国有商业等商流企业划归供销社兼并或代管。
(四)要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重视供销社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等的实施工作,要从当地财政中拿出一定的资金,配合国家财政补助、贴息等优惠政策,支持供销社发展农村连锁超市和配送中心。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支持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农业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给予供销社资金扶持;农业部门要积极筛选论证、上报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的优势项目,以争取政策扶持;工商部门对于供销社牵头创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依法予以登记,承认其市场主体资格。税务部门也要根据供销社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之便利,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支持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