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红河州实施《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细则(试行)

红河州实施《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细则(试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4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云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和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和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第三条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方针,公开办事程序和补偿原则方案,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经费的分配使用和资金兑现情况应进行公示,建立与完善补偿工作的监督机制和监测网络。

第二章 补偿的范围

  第四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细则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和医疗救治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