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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8〕4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对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续,我局已出台《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7〕293号)予以明确。为了准确把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确定的煤矿企业和各类矿井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相关要求,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矿井
  矿井竣工验收合格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按《重庆市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4]126号)执行。
  二、保留矿井
  按渝煤安监办字〔2007〕2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三、改扩建矿井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尚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等合法手续的改扩建矿井,按渝煤安监办字〔2007〕293号文件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已经实施改扩建工程建设的矿井,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其办理延续登记所需要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可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四、整合技改矿井
  (一)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按渝煤安监办字〔2007〕293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资源整合非主体矿井,即被整合矿井,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源整合主体矿井,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市政府128号文件的规定予明确,矿井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其主体矿井认定材料。
  五、煤矿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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