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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第四十一条 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按照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等级参照《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基本内容及格式

  一、概述
  事故发生的时间、企业名称、事故地点、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急性职业病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情况;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救情况。
  事故调查组组成及工作情况等。
  二、事故单位概况
  企业(总公司、公司、矿务局)概况:企业成立时间、性质、职工人数、独立核算单位数、生产矿井数、核定能力、事故前一年及当年产量等。
  事故矿井概况:矿井沿革;建矿时间、投产时间、设计能力、核定能力;矿井“六证”持证情况,矿井定性;实际产量、职工人数、劳动组织等;矿井开拓方式、采掘布置和采煤方法;矿井通风方式和通风情况,职业卫生监测及检测评价情况;瓦斯、粉尘鉴定情况等有关基础资料。
  三、事故经过及抢救、善后情况
  事故经过及报告:从交接班直至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情况。
  抢救情况:指挥部指挥情况、救护队及卫生部门抢救情况及抢救结果。
  善后处理情况。
  四、事故瞒报过程(没有瞒报的省略)
  事故发生后隐瞒过程和煤矿、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参与了隐瞒等。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的工作。违法、违规和错误事实(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所负的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纪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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