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核实事故属实且在抢险救援期间的,应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处置程序。
(二)举报煤矿隐瞒事故一经调查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瞒报事故应依法从重、从快、从严进行查处。
第八条 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督导
(一)现场督导要求
发生一般煤矿事故灾难,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派人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
发生较重煤矿事故灾难,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险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
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煤矿事故灾难,区县(自治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事故调查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协助、指导救援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领导批示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赶赴现场。
(三)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煤矿事故灾难,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到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督导事故信息的组织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煤矿较重以上事故灾难抢险和核查情况的公布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较重以上的典型事故,在情况基本查清后应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二)较重以上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核查情况和领导批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存档备查,同时分送本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处室阅处。
(三)较重以上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核查情况,可通过新闻发布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和其它正规媒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
第十条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信息调度中心承担;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应分别落实本单位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的责任部门,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研判、报告、发布、响应、跟踪、反馈、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处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