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影响煤矿生产安全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其它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章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
第三条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严重后果,煤矿事故灾难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级。
一般煤矿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涉险,或者3人以上2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事故灾难,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等威胁其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重大险情。
较重煤矿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20人以上1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煤矿事故灾难;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等威胁其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200人以上的重大险情。
严重煤矿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煤矿事故灾难。
特别严重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涉险,或者200人以上住院观察,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灾难。
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汽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涉外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按较重煤矿事故灾难处置。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区县(自治县)属国有煤矿、乡镇小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