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7〕2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能投(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实施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的报送处置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报送、反馈和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7]15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手册〉的函》(安监总厅函[2007]308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煤矿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人员受伤、中毒、重大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信息,以及造成人员涉险、被困、下落不明、紧急撤离和其它未遂伤亡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