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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7〕2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能投(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的报送处置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报送、反馈和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7]15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手册〉的函》(安监总厅函[2007]308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煤矿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人员受伤、中毒、重大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信息,以及造成人员涉险、被困、下落不明、紧急撤离和其它未遂伤亡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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