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评审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三种形式。
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实行网络评审方式,由计算机在专家库里自动匹配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进行网上双盲匿名评审;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攻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软科学和科技合作项目实行专家会议评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和现场评估制,专业评分占60%,现场评分占40%。
第十四条 网络评审由计算机按学科自动匹配3名以上的同行专家,实行双盲独立评审(3名以上有效,含3人)。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由市科委相关处室按技术领域或应用领域分组进行,在纪检监察等监督下,按“随机、回避、合理”的原则遴选评审专家,每组3-5人,独立评审。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的专家遴选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项目评审分组为单元,按下列条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匹配专家。
(一)按三级或二级学科匹配;
(二)回避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三)优先在已选专家中遴选;
(四)优先从以前评审过项目的专家中遴选。
在计算机随机匹配的专家中,按下列原则为每个项目评审组遴选专家。
(一)评审项目数量较多者优先;
(二)兼顾项目组中不同研究方向;
(三)攻关项目来自企业的专家优先;
(四)承担过国家、省部级项目者或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者优先;
(五)信用较好者优先;
(六)正高级职称专家优先。
第十七条 市科委纪检监察室、条件财务处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九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其他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