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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的相关人员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行为;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同某一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这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公正进行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专家抽取、现场评估评审活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项目申报人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申报人有矛盾和成见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等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2.与该项目申报人是亲属关系的。
  (三)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本人,在评估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的情形后,一般应在项目评估评审开始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和项目申报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主动回避,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和项目申报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市科委及其评估评审组有权决定其回避。
  第十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行分类评审。
  (一)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科技攻关一般项目、软科学一般项目、科技合作一般项目按统一评审标准、统一评审规范由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评审,市科委纪检监察室、发展计划处监督;
  (二)科技攻关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软科学重点项目、科技合作重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由发展计划处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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