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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五)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检查、验收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七)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咨询意见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引用专家对项目的评价结果时,必须与专家咨询意见表中的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每位专家应对评估的项目独立进行判断,自主决定评判等级、分数或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专家应自觉维护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对申报单位的各种信息及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项目申报组织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申报组织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推荐不符合立项申请条件或者检查、验收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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