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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科委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市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在评估期间发表具有引导性和倾向性意见的言论,不得伪造或涂改评估结论或报告;
  (二)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三)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四)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在检查、验收项目时,不得与项目负责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八)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三)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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