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发计字〔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科技部《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申报组织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三条 项目评估,是指市科委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由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市科委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