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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以下10项工作:1、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2、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5、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6、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7、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8、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9、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10、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监控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性。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凡是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并明确整改投资主体和负责监督整改的责任主体,确保限期完成。

  (五)搞好技术服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特别是普查数据的采集、汇总是一项技术含量高且较繁重工作,需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的普查软件及网络通讯技术开展此项工作,以提高普查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逐阶段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鉴于重大危险监控管理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各级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在技术支撑和服务方面的优势,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保证普查工作的要求及数据格式的统一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普查工作所使用的普查软件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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