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培训内容: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范围;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表;《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及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

  3、培训方法:省局科教处牵头,宣教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分片、分期、集中组织培训的方式进行。

  4、培训时间:2008年2月,每期培训班时间两天。

  (三)普查、申报、登记工作(2008年3-4月)

  按照“分级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普查采取县(区、市)、州(地、市)、省逐级申报、登记。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的同时,应抄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监督申报登记和监控工作有效运行,各州(地、市)、县(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及网络传输设备,建立本地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1、申报范围: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所列申报登记范围和《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00)的规定要求,依法开展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工作,真实、完整地填报普查数据,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普查登记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随意缩小范围和改变标准。

  2、数据录入:全省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及救援力量分布、人员、装备、通讯等数据应在2008年4月中旬前完成收录。

  3、登记建库:各州(地、市)、县要设立专用数据库服务器,并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普查登记软件,2008年4月底完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的上报、审核、录入工作。2008年5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系统。

  (四)辩识、分级和评估(2008年5-6月)

  1、辩识分级:利用普查登记软件的辩识分级功能对录入的重大危险源数据进行辩识分级,初步确定全省一、二、三、四级危险源。

  2、现场评价:省安全监管局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场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协助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全省已分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辨识评估,形成现场评估报告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备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体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