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针对每个生产经营企业及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定期备案,配备相应的防护和救护器材。
(六)抓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对全省的应急物资、应急力量等应急资源进行摸底,建立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实现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评估、应急决策、应急指挥等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工作范围
全省区域内矿山(含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00)和《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主要有:贮罐区、库区(仓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尾矿库。
五、工作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按照上述工作目标,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1至6月):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摸清全省重大危险源的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的数据库系统。
(一)建章立制(2008年1月)
加快我省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出台《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现场评价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监管严密、反应灵敏、运作规范。
(二)普查人员培训(2008年2月)
普查工作是重大危险源监管的基础,搞好培训是做好普查工作的根本保障。省安全监管局邀请有关专家举办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师资培训班。各州(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员进行培训。
1、培训对象:各州(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中央(外省)驻青及省管企业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