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安监指〔2008〕8号)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应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为了加强管理,统一标准,扎实、规范、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八日
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危险源应急预案的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必要性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
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方面;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深化“双基”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实施“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