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养老保障待遇从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开管理,基金互不挤占。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在征地后仍保留农业户籍的,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根据是否就业分别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和金额由各地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仍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财政部门予以兜底。
(十)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比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原则上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超过筹资总额的60%,政府负担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次的方式缴纳费用。具体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筹资额度和分担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十一)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标准。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年满60周岁,办理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或邮局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按统筹地区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十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后,又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经本人申请也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对基本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按规定落实供养。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十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