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筹措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纳入当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计划,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的方式筹措。政府扶持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不计征税、费。
市(州、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扣缴。市(州、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原则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扣缴。
二、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
(六)落实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未转非农户口的,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对2002年后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按规定发放深蓝《再就业优惠证》,并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履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八)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组织工作。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的范畴,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8号)的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民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订单式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被征地农民培训后的就业率。
三、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