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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划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培训和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的核拨和社会保障待遇核定、资金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由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
  (四)抓紧制订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统筹管理。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社区组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坚持社会保障缴费标准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基本需求、农民能够承受、基金收支平衡。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根据国家及省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和被征地农民特点制订。已经出台试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要结合国家及省的意见精神,对原来的办法进行完善。未开展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区,要尽快抓紧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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