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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正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和重点。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对象,其中,要把新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人群,就业培训对象应在劳动年龄段内。具体包括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新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用地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逐步予以妥善解决。对城市规划区内区外被征地农民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需要异地移民安置的,应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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