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科学评价制度。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目标要求为基本依据。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二个部分。等级可用优、良、中、差或A、B、C、D…的形式表达(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指标,只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个等级);综合评语要概括反映学生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既要充分反映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又不回避学生的缺点和问题,做到具体、亲切、中肯,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盼。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校组织实施,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为一个评定时段。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各地要将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向学生公示。公示时间应在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记录,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各地可参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三)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初中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统一的学生成长档案格式规范,研发配套电子管理系统。要严格规定学生发展标志性成果的种类,对可能加重学生负担和大量占用学生校外活动时间的项目(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等),不作为标志性成果和认定特长生的依据,不与升学挂钩。信息技术作为学业考试科目后,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标志性成果,不与升学挂钩。
(四)实施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制度。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学生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既能横向分析学校现实的工作情况,又能纵向分析工作进展。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公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