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依照《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