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措施,鼓励和引导撂荒地恢复生产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帮助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耕地,组织农业生产。一是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与撂荒地控制工作挂钩。对于当年大春撂荒地超过常用耕地数量1%的产粮大县,扣减10%奖励资金。二是充分利用已征或将淹没等短期闲置的耕地资源。按照“谁种植谁受益,谁耕种补助谁”的原则,督促业主或允许附近农户耕种各类园区已征用但1年内尚不能使用的闲置土地,鼓励农民和移民耕种三峡库区二期移民淹没线以下、已经销号、尚未淹没的闲置土地。对代耕撂荒地的,其粮食及农资综合补贴标准可提高1倍。三是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要大力筹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等政策,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承包方提高地力。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要积极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尽快恢复耕作条件。四是对口帮扶困难农户。农村金融部门要扩大小额信贷规模,支持农业生产。各地要积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支持困难群众购买生产资料或发展合作生产。五是允许和鼓励机关干部职工、科技人员和城镇下岗职工承包撂荒、闲置耕地。
四、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撂荒地管理,恢复撂荒地生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切实解决撂荒耕地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深入开展土地撂荒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撂荒耕地现状,深入分析造成耕地撂荒的原因,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要实行分类指导,及时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鼓励引导撂荒耕地恢复生产政策等,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区县(自治县),要层层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