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撂荒地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8〕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和农业生产效益下降等因素,我市部分地方出现农村耕地撂荒的现象,对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保障主要农产品市场供给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撂荒地问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撂荒地问题的重要性
耕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耕地数量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对于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具有重大意义,任何时候都必须切实予以重视。近年来,随着人口数量增加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农村人口人均拥有常用耕地已不足1亩,稳定增加粮食产量的任务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战略意义和全局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撂荒地管理工作,把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作为当前春耕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确保适合耕种的耕地应种尽种,为稳定提高全年粮食种植面积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力度,依法强化撂荒地的管理
要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因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或家中缺少劳动力等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须委托他人代耕。要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不改变撂荒耕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人民政府、耕地发包方、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要积极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
对撂荒1年以上的承包耕地,发包方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人所有。对连续2年撂荒的耕地,由原发包方收回。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发包方和承包方须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对收回的撂荒地、承包地和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