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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要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我市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要加大对洪涝、泥石流、滑坡等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多发区域的监管力度。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城市排洪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在防灾抗灾中发挥有效作用。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职责,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减灾工作,加强农村、社区及重点区域防雷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开展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各类建筑、设施和场所要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要建立健全严密的雷电防御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设施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规划、建设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在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制订和实施《兰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利、民政、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灾害评估、救灾和重建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统筹规划各类防御气象灾害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加快规划的审批进程,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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