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经营含氯酸钾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
市供销社: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指导烟花爆竹流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市卫生局:制定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医院等禁放区域的划定及内部的看护。
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落实看护力量。
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所需工作经费。
市物价局:严密监控市场烟花爆竹零售价格,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烟花爆竹零售价格变化情况,查处哄抬物价、联合涨价等行为。
四、工作重点
(一)市建成区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2008年2月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零点至2008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六日)24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二)市建成区允许燃放的时间:2008年2月6日零点(农历除夕)至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一)24点;2月8日(农历正月初二)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十六)每日的7点至24点。
(三)“禁改限”的区域:郑州市建成区,不包括上街区。
(四)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C、D级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设立。凡是在郑州市市区内依法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都可以在郑州市市区内开展批发业务,并在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批发企业原则上划区经营,特殊情况可以跨区经营。
(六)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办理和网点布设。为了调动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履行职责,2008年市安全监管局不再分布具体的网点数量。各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乡(镇)分布、人口总量、密集度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本行政区烟花爆竹零售布设方案,按照规定受理、审批、发放本行政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工作。但必须于1月25日前将网点布设方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见附件3),零售许可证发放情况必须于2月3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七)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零售场所严禁设在农(集)贸市场、展销会、超市、商场及周边地区;严禁设在广场、车站、公园和游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商业街繁华地带;严禁设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周围;零售场所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和图书馆内;严禁设在住宅楼;严禁设在易燃易爆物品(如加油站)周围100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