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的员工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
4、建立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按照市场需求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趋势,完善信息服务业人才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充分利用扬州大学、扬州职业大学等本地大学、职校、专校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采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方式培养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相关专业,鼓励企业和学校采用“订单式”教育方式加快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奖予发明者和贡献者。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留学人员,凡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扬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资助资金。对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含国内培养的),每人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同时,在科研成果完成后,按《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4号),再给予5~8万元奖励。
--对第一次在扬州购买住房或轿车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上年度交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90%。同时,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在按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
--企业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连续担任一年以上(含一年)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且年薪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市财政局、信息办认定后,其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5、加速推进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扬州比较优势,加快扬州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抓紧建成具有15000~20000个座席的呼叫服务中心、面向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数据服务中心、培训咨询服务中心、软件研发中心,努力把基地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基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