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息产业专项发展资金,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每年从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以上作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基地建设、公共平台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品研发、项目攻关、市场拓展、人才引进和培养及高级专业人员的各种补助等。信息产业专项发展资金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金融机构要针对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的特殊性开创新的信贷方式,支持有市场前景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充分发挥风险投资机制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政府创投资金要积极扶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争创省、国家级品牌,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等国家级称号的,一次性给予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对被列入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推优行列的产品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奖励,引导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加强对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究,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产品、申请企业认定,对通过“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获得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适当给予补贴,对信息服务与软件业示范企业根据企业贡献给予奖励,扶持示范企业、示范工程和信息咨询业的发展。
--支持企业开展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其通过认证的等级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50%~80%的补贴。
--对动漫、数字创意、网络游戏软件项目给予扶持,鼓励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项目和游戏运营服务网络建设,扶持信息服务与软件业中新兴产业的发展。
3、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扬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0%的财政补贴支持。
--在《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范围内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其技术开发项目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且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当年技术开发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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