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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 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维护供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及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特许经营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新区开发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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