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本级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本级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市本级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逐步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精神和《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政〔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之间的医疗结算费用(含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下同)。
第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应当坚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原则。
第六条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应当有利于引导“两定单位”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
第七条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应当有利于激励“两定单位”开展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医药机构综合效益,促进卫生、医药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