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相关待遇。
1、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2、犯有政治、经济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盗窃他人成果,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作行为的;
4、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无新的业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5、调出本市的;
6、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落实待遇的。
第十八条 建立联系服务制度。市级领导每人联系若干名拔尖人才。定期组织拔尖人才开展联谊活动,沟通交流思想,协同进行科技攻关。
第十九条 建立报告制度。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的调动、离职、辞职,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台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不再参加拔尖人才选拔,纳入当届拔尖人才管理,参加相关活动,不享受科研奖励和工作津贴,不对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三届当选拔尖人才,或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可参加终身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二条 终身拔尖人才荣誉称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颁发一次性科研奖励经费20000元,在65周岁前享受相应有关待遇。拔尖人才自命名之日起,颁发一次性科研奖励经费8000元;管理期内经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合格,每年发放3000元工作津贴。奖金和津贴的标准如需调整,须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拔尖人才任期内每两年享受一次两周的学术休假或参加统一安排的疗养,疗养经费由市财政在人才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余由所在单位报销。每年参加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拔尖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和推荐。在管理期内,所在单位要优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