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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十四)强化本地院校对地方产业的支撑作用。
  鼓励和支持我市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与台州学院或其他高校共建培养行业专业人才的二级学院。
  引导支持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台州电大及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等紧密结合台州产业特色开展教育改革,充分利用现有的师资、设备等资源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兴办民办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逐步推进培训机构民营化。开展对民办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及认定结果运用工作,为民办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发
  展创造良好条件。
  现有院校应积极开展面向台州产业的研究或建立台州产业研究中心,并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高校学生实习基地。建立院校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高校内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教授和客座研究员岗位制度。
  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
  (十五)积极引进和培养“科研团队”。
  立项的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成功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科研团队”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推进我市科技进步有卓越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荣誉市民”、“科技功臣”等荣誉。
  对获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有关部门立项备案后,可获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十六)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人才培养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培训体系,构建教育、科技、经济、人事、劳动等部门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互动机制。“十一五”期间,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提前 1 年以上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各级政府根据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层次等指标,给予适当奖励。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 2.5%以内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完善人才服务体系。重视人才工作,依法维护人才的权益,关爱人才,服务人才,不断改善人才的创业、生活环境。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人才住房问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专家公寓楼(企业内部周转房)。企业引进特殊人才,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并对地方财政有突出贡献的,按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鼓励企业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以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按税法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解决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企业中省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省级以上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的未成年人转入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在本县市区公立学校优先就学,免收国家、省、市规定的学杂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民办学校规定的收费除外),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优化创新环境,加强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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