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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二、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制,优化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
  (十)保障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并完善管理制度。
  从 2006 年开始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到 2010 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一般应达到5%。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原市高新技术投资资金)等专项资金五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按照20%比例逐年增长。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带动企业科技投入比例应达到1 : 10。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5%,大中型重点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不低于3%。
  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项使用。建立健全政府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评估和报告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技立项及其实施,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并组织实施。
  (十一)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创业风险
  投资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县(市、区)可根据企业项目情况,进行筛选培育、跟踪扶持。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融资。大力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选择和包装好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推出创业板后抓住机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发行公司债券。加大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十三)健全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保险业务体系。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累计担保金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发展科技型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三、加快培养和引进,强化人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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