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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四)扶持科技中介服务企业。支持我市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息化、咨询、监理、设计等技术支撑服务。对新办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免征两年所得税。
  (五)加快建设新型的农村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发展壮大一批农业科技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积极申报省重点农业科技企业。依托有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高校、农函大及科研机构,建设一批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形成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技推广队伍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的新型农村公共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开展提高农村教育、卫生、体育、法律等服务能力的科技对策研究。深入开展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逐步实现农民专业技术职称与政府的职称评定序列接轨。
  (六)引导企业加大科研及成果转化的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 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首次应用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经核准销售之日起,3 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七)推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
  积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的孵化器。整合行政资源和社会力量,做好现有孵化器的扩容工作,不断提升孵化功能。
  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5万元。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制定入孵(化器)标准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孵化器管理考核办法,规范孵化器运作。
  (八)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等各类项目。对列入国家“863”计划、省级以上"火炬"计划、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合力攻关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配套资金额度予以补助。
  (九)鼓励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的滚动发展。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若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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