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台市委(2006)9号 2006年7月2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现结合台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加快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每年组织若干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通过社会招标的形式,委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联合攻关,各级财政给予适当比例的经费补助,并在一定时限内积极推广攻关成果。引导企业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专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鼓励支持建立研发机构。
加快建设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努力将其建成提升台州产业层次,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区域研发中心和台州企业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本地产业与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合作成立县一级的研究分院。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在台州组建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技术创新条件较好的地区设立企业研发机构。
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3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35万元的补助。
鼓励和支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国家、省批准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 1 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两年研究期间,由政府给予 8 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分别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优先保证自主创新项目的建设用地
允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在企业工业用地范围内建研发大楼,工业性质用地不变。
高新技术项目建设用地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分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级),在项目建成后,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进的各类研发机构,建设所需用地指标优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