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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拟定的《建立和完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建立和完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政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责任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部门和个人在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数量、质量和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时限,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首问责任制。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和基层单位要热情接待,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相关办理程序及要求。对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部门。

  三、AB岗零缺位工作制。机关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要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交待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待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除做好本岗工作外,还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的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四、服务承诺制。各级政府机关及部门对办事时限、办事程序和服务质量做出承诺,并在机关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投诉电话,方便当事人办事。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五、限时办结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办事项,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办事时限的,其时限由职能部门提出,并公布执行。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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