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董事长、董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以及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的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考核确定,其中外部董事的薪酬或岗位津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董事会决策失误和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委派或任命部门及时作出职务调整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国有企业中任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董事会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完善董事会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按照市国资委的决策部署,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既实现监督管理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按照
《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后,由市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或在其它公司中担任监事。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1至3家公司中任职。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