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历,是公司主营业务投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资本运作、金融法律、科研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本人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及全资、控股子企业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职务,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或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除与内部董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运行情况监控,关注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督促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二)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对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三)参加市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外部董事工作例会,接受所任职公司和职工的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章程应对会议的内容、次数、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参会和列席人员,以及对董事必须亲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性质、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公司章程应对资料的充分性和提前的时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阅研材料。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应对必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的决议作出具体规定;其余决议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即为有效。
(四)董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各董事会成员均为一票。各董事应按自己的判断独立投票。
(五)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董事、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
(六)董事会决议应在董事长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议信息必须由董事会委托专人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工作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对审议报告讨论研究后,表决形成董事会决议,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规定,董事会会同企业党组织对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或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任或者解聘手续。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对审议报告讨论研究后,制定方案,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检查工作程序。在董事会决议的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有权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和工作程序除本工作规则有规定的外,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