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2008年县城区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6个以内,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08年1月20日前报送县安监局审批。
2.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县安监、工商等部门要采取“一站式”办公,于2008年1月25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县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
3.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08年春节期间我县主城限制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8大类223个品种;县城区以外地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共10大类242个品种,烟花与鞭炮的比例为8︰2,具体品种、规格由县燃放办于2008年1月25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允许销售、燃放的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均贴县安监局、县供销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
4.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烟花爆竹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从2008年1月25日至2月21日止;销售时间:从2007年1月30日开始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6.限制燃放时间。从2008年2月6日(农历12月30日)至2月21日(农历正月15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堵源截流,严查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行为。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5日止,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进入彭水的高谷、郁山、连湖、郎溪、梅子垭、大垭、太原、桐楼等乡镇的边界要道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堵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进入本县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并重点检查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与运输证是否相符。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5日止,县安监、工商、供销部门要开展集中整治,坚决查处违法销售、储存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的销售行为,安监、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烟花爆竹。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的,安监、工商部门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由安监部门吊销许可证,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请经营烟花爆竹。县供销社要加强专营公司的管理,防止销售网点隐秘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由县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罚款或警告。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不符合本县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