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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程序,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立项要以县(市)为单位,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一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随意变更。在工程建设中,要全面推行规划建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根据不同的投资结构和管理主体,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五、创新投入机制,多渠道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所需投资主要由各级财政投入。“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确定的人均投资390元的标准,中央和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省以上补助依据县(市)人均标准财力分档确定补助标准:对一类地区省以上补助80%,二类地区补助70%,三类地区补助60%,四类地区前6个县(市)补助40%;对海门、邗江、靖江、仪征四个县(市、区)补助30%;其他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安排。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需要,专项安排建设资金。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创新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充分尊重民意、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投资、投劳,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实行县级报账制度,要严格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监督,规范使用。

  六、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水利部门要商相关部门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规划建设部门积极推进区域供水规划的实施,做好区域供水设施向乡镇延伸的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年度计划。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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