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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43号 2007年11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制定的《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2007年11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增长质量效益,实现全省“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1. 各市政府;

  2. 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省67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3. 列入我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26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市政府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省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省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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